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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保證」債務?何謂「連帶保證」債務?
幫人作保有何責任~如何處理~

 

(一)所謂「保證」(俗稱「作保」),就是當事人(指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約定,當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例如銀行)的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所以「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間的一種契約行為。(參閱民法第739條)
 

(二)所謂「連帶保證」,就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因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所以當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無須先對主債務人訴追,即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因此,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參閱民法第272條及第273條)(參閱民法第272條及第273條)

延伸閱讀: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係指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之權利。 先訴抗辯權係保證人依其地位可享有之特殊權利,此項權利之行使可達到延期履行保證債務之效果,因此其性質為一種延期履行之抗辯權

前述「連帶保證」係就民法之規定說明之,惟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如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參閱銀行法第12條之1)

 

保證人的責任

  

用最直白的話講,當保證人等同替人負債,而且這「債」的範圍不限於本金。

  

因民法第740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此外,倘若主債務人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憑藉更生或清算程序清償債務、成功免責--那也和保證人無關!

  

債清條例第71、137條清楚寫道:「更生、清算的免責裁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

  

意即主債務人擺脫債務後,雖然債權人不能找主債務人要錢,但仍舊可以找保證人!

  

如何自保

  

聽起來,當保證人確實百害而無一利,是以,假如有人請求您作保,千萬要經過審慎評估,考量對方的能力與可信度,切勿輕易答應,免得追悔莫及。

  

如果礙於人情,不好意思拒絕,那就要在簽約時注意,不放棄「先訴抗辯權」,契約內容中,有「連帶保證人」等字詞出現,也需特別小心,這和讓您拋棄先訴抗辯權是一樣的意思,一定要仔細看過契約內容。

  

倘若已經簽約,可以試著協商更換保人,但這需要三方同意(債權人、主債務人、保人),假使成功更換保人,仍建議檢查新的契約內容,務必是將您的名字去除,而不是僅新增另一個保人名字。

  

要是主債務人已經有負債事實,那就不得不正視這筆債務了,利用消債條例去處理,其中的協商、調解、更生、清算等程序,都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

  

而根據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也就是說,您先清償債務,之後可以再回頭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不過老實說,這種「由保證人負責」的狀況會發生,通常代表主債務人已經跑了,回頭還能拿到錢的機率不大。

保證債務 消滅時效

按《民法》第741條規定:「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減縮至主債務之限度。」 所以主債權的時效期間恆與保證債權的時效時間一致,主債權如為票據債權,因時效期間為三年以下(《票據法》第22條),故保證債權的時效期間也是三年以下;如主債權為借貸債權,則因時效期間長達十五年,故保證債權的時效期間也是十五年

    

另外提醒您,如果主債務人有利用債清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請點擊文字連結參閱文章)保證人一定要記得去陳報債權,才能保障自己受清償的權益,否則當免責裁定確定之後,債權人和保證人都不可以再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


 

   法協會提醒您

 

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進行的理債程序,於法律協會官網首頁(請點擊文字連結參閱文章)的機制說明中有更詳細的介紹說明,歡迎參閱。

 

債務壓力,法律協會和您分擔,風雨路上,我們攜手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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