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協商指的是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即負債金額最高的銀行)提出協商申請,雙方共同擬訂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還款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
其優點是可以統一債權(每個月只需繳一筆,還款便利)、拉長還款年限(最多可至180期)、降低月付金(因期數較長,故月付金可以比債務整合低一些)等。
缺點是會有信用註記,且持續到清償後滿一年,意即這段期間內,都無法和銀行貸款。
詳細的債務協商說明,可以參閱此篇文章:前置協商。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無論是債務協商、還是債務整合,都有繳款便利、降低月付金等優點,差別便是在於,債務協商會產生信用瑕疵,債務整合申辦不易。
法律協會建議您可以評估自身的收入與負債比例,若負債超過收入的22倍,就考慮向銀行協商,反之就是債務整合。
但不論是利用,何種方式來處理債務,都需要想方設法與銀行磨合出一個合理的還款方案,攸關期數、利率、月付金等爭點,有專業人士從旁支援更加妥善,歡迎您向我們尋求協助。
債務整合簡單講即是債務人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去代償其它銀行債務,完成後只負擔該申辦銀行的債務。
其優點與債務協商類似,可以省去多家銀行繳款的麻煩,讓還款更為便利,也能實現降低月付金的需求,最重要的是,由於債務整合亦是貸款的一種,所以不會影響信用狀況。
但相對的,缺點則是申請的條件限制較為嚴苛,有負債不可超過收入15至22倍的上限規定,若過負債比過高,就不容易獲准利用此方式來清理債務,或者已有嚴重遲繳、未繳轉呆帳的狀況,那麼銀行也會基於信用問題不予核准。
申請條 件及相關注意事項說明 如下:
一、受理協商 之條件為
1.協商債務限於94年12 月15日前已消費、借款 所產生之無擔保消費金 融債務(含現金卡、信 用卡、信用貸款 等)。
2.債務總額達新台幣30 萬元以上,無擔保債權 銀行家數達2家以上;但 債務人具學生身分者, 其債務總額不限。
3.債務人每年平均償還 金額應在債務總額15% 以上。但債務人因特殊 因素,如失能、重大疾 病、中低收入戶或特別 境遇家庭,依實際狀況 可提供最低至0%之貸款 利率,期數最長10 年。
4.截至94年12月15日 止,正常繳款但無充分 還款能力者或逾期繳款 未超過30天者,且二者 其無擔保債務總額與月 收入之比率達25倍以上 者,或債務人逾期繳款 超過30天者。
二、協商案件通過後, 債務人應同意由最大無 擔保債權銀行報送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辦理信用註記,並同意 各債權銀行及全體銀行 停止債務人繼續動用既 有信用卡、現金卡及信 用貸款之未動用額度, 或停止核准新授信額 度。
三、協商通過後,將由 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統 一辦理收款及撥付各債 權銀行款項之作業。
四、協商達成後,未依 協商還款方案履行者, 不得再援引本機制申請 協商。
有關申請人應配合手續 如下:
1、列印債務協商機制申 請書,閱畢簽章。
2、列印債務人財務資料 表單,填妥各欄位後簽 章。
3、聯繫最大無擔保債權 銀行或八大銀行(窗口 電話如附檔),辦理申 請作業。
4、等候銀行端之回應。
債務協商必須 知道的方式
分類:債務協商 更生清償
限定繼承,則是「以遺產為限」,負擔償還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 ... 其通知的意義,在於告知因拋棄後而承受之人,包括同順位其他未拋棄之繼承人;若先順位繼承人全體拋棄,則通知後順位繼承人。 受通知之人,經法定程序受通知後,即對被繼承人遺產(包括遺產利益與債務)繼而承受。
限定繼承的意義和好處?
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1154條)
Q:限定繼承的好處?
限定繼承 簡單的說 負債時不會到小孩身上
拋棄繼承 簡單的說 有沒有賺都不要
98年新法1148條第二項限定繼承有限責任
新法的立法目的是因為 法律上"債"是"特定人"與"特定人"的關係
欠錢的本來就是父母非小孩 父債子償並非天經地義
債主本來就該只是"僥倖"才能從小孩子身上要到錢
(如果小孩願意還的話)
而不應該讓小孩清償 因為要保護小孩的表意自由
所以做此修正
A:限定繼承的好處是,使不清楚父母財務狀況的小孩,避免背負龐大的債務,因為有許多小孩剛出生就背負了父母遺留的債務,對於無知的小孩非常不公平,因此才立了這樣的法律,使得小孩在遺產多於債務時,可以繼承剩餘的遺產,債務多於遺產時,可以免除高額的債務
限定繼承......若有債務才不會留給子女~而且~若財產多於債務還可以領到多的財產
不過~需要擬一份清單給法院
拋棄繼承......不管債務 財產都拋棄~若財產多於債務~那就沒得領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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