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協會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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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快報news

何謂二次協商(個別一致性協商)

如何談二次協商~申請人需附那些文件 為協助「95 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以下簡稱債務協商)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以下簡稱前置協商)已毀諾但仍有還款能力及意願之債務人有再次與金融機構協商之管道,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如下: 適用對象:債務協商或前置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 適用範圍: 1. (A)債務協商:以銀行公會會員機構消費金融無擔保債權為限。(B) 前置協商:以原參與「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所載之債權為限。 申請人需檢附文件: 1. 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申請書。 2. 國稅局近二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 3. 近三個月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 ,無前項者,應出具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收入證明切結書。 4. 勞保投保資料表。 5.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由最大債權銀行談好後,再拿其協議書,要求其他家銀行比照辦理?當然繳款也是各自繳?    分析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7-04

強制執行第122條

立院三讀強制執行法 須保留債務人生活費1.2倍   立法院第五會期最後一天,院會今天三讀修正「強制執行法」,明定未來債權人若要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要先扣除債務人的生活所必需,以台北市為例,目前每人應先扣除1萬9388元。 三讀條文明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須,以最近一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數額,並斟酌債務人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必須,準用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基準,並按扶養義務人調整。 提案立委曾銘宗接獲民眾陳情指出,許多卡債族的薪水不高,過去的強制執行,都是直接從薪水扣除1/3,讓卡債族無以為繼,甚至不太願意回到工作崗位被扣薪;他原提案盼薪資扣除基本工資後,再進行強制執行,但與司法院協商後,接受這次三讀修正的版本。 曾銘宗表示,若計算最低生活費1.2倍,台北市為19388元、新北市是17262元,債權人則視撫養親屬按比例加乘,讓強制執行扣薪至少保有一定生活費,不僅可保障勞工及親屬生活權益,也能讓法院執行時有明確依據。 現行「強制執行法」也明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 案例分析 勞工甲居住在臺北市,自己本人最低生活必需費用為19,388元,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除配偶乙(費用同19,388元)外,另包括: (一)兒子丙:因未成年尚在就學中,甲與配偶乙共同負擔兒子丙扶養義務,計9,694元(計算式:19,388/2=9,694)。 (二)父親丁:縱使丁60歲尚有工作能力,因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身份,只要名下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依法即得要求甲扶養。故甲須與兄長丁與母親乙,共同負擔扶養義務,計6,463元(計算式:19,388/3=6,462.6,四捨五入至6,463)。 (三)母親戊:戊因未與甲同住,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共同生活親屬」要件。 (四)小結:勞工甲每月薪資36,000元,經扣薪1/3後,僅存24,000元,遠低於上開本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必需費用54,933元(計算式:勞工甲19,388+配偶乙19,388+兒子丙9,694+父親丁6,463=54,933),此時勞工甲得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撤銷該執行命令(即薪資債權依法均不得被扣押強制執行)。 (五)但還是提醒企業人資,在我們協助勞工甲依法伸張自己法定權利同時,因為原本執行命令尚未被撤銷,每個月仍然要依照原執行命令內容扣押薪資債權數額,否則最後致使債權人無法獲致清償,反而公親變事主要負擔給付責任喔 轉述聯合報 法律事務報導    因為民法 § 323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白話解釋即是說您每個月被扣掉的薪水,首先會被拿去抵充強制執行的費用,再來是用以償還欠款的利息,最後才是債務本金。      試想,假設債務人某君月薪2萬5,積欠銀行100萬,年利率12%,按此條件計算,某君被法扣金額為8333(新制說明),一年下來共被扣薪99996,然而光是債務利息每年便需支付12萬,代表不僅無法償還到本金,每年還得再增加利息負擔,長期積累下來,債務根本還不完,甚至越滾越大!      當債務人不幸被強制執行扣薪時,驚慌失措是難免的,但千萬不要就此放棄!想辦法停止強制執行、徹底解決債務問題,生活才得以持續!   本會建議已經被強制執行扣薪的債務人,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來處理債務問題。      藉由消債條例去申請債務協商,將已提出協商請求之情事,以存證信函通知執行強制扣薪的債權銀行,要求先暫緩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 § 10)、進行協商,若此債權銀行在收到存證信函與協商通知後,仍不願意暫緩強制執行,則視為協商不成立(消債條例 § 151),那麼,債務人便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一旦開始更生程序,屆時強制執行也會隨之停止(消債條例 § 48)。   若擔心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的時間緩不濟急,則可依消債條例 § 19之規定,在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同時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以停止強制執行的進行。      消債條例的協商機制有諸多種類,包括前置協商、債務更生或清算等,詳情可參閱下方連結,倘若協商成功,不僅可以解除扣薪與催收等問題,還能以雙方磋商出的合理方案來還款,降低負債壓力。      只要您勇於面對債務,就有機會告別負債人生,重建經濟生活!   只要您向前跨出一小步,剩餘的路,法律協會將助您繼續前行!      分析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7-03

如何申請破產

個人或公司如何申請破產? 1.首先須說明,進入破產程序之後,法院會選任破產管理人,進行債權債務清理及財產管理,若現有財產償還債務之後,沒有剩餘者,得被宣告破產。被宣告破產之後,您不能管理自己的財產,所有財產均需由破產管理人管理,且您必需支付破產管理人報酬。在所以債務償還完畢之前,不能解除破產之宣告。  2. 若被宣告破產的話,除了您的離婚訴訟可能會受到影響之外,也會在信用記錄上顯示,因此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無法申請信用卡等等,有些法律也會限制破產人之權利,例如不能擔任遺產管理人、不能登記參選等等。  3. 破產之聲請,須向住所地之法院提出破產聲請狀,檢附財產狀況、債權人及債務人明細(包括數額、債權性質等等)。 不論公司或個人聲請破產,聲請人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向破產人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裁定宣告破產。 一、法院對聲請破產之案件大多持保留態度,且破產程序除了須事先提出財產清冊外,另有選任破產管理人、召開債權人會議等等,事涉法律專業及經驗之處理。   二、聲請破產之後,對於債權人權益影響極為重大,因此,申請破產,需債權人為多數,如不依破產程序統一分配者,將致部分債權人未能平均受償時,始得為之,倘若只有數十位債權人,儘可依強制執行法參與分配,法院將不會准予其聲請;且聲請破產,至少必須具有一定之財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及費用,倘連此均有不足,則法院會以無實益駁回聲請。  三、一般銀行對於實現其債權,皆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再持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之方式處理,銀行得選擇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或薪資,當債務人無財產及薪資收入時,得選擇聲請逕發債權憑證,銀行僅需每五年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則可不限期限向債務人追索債務。  四、若破產人僅有薪資收入,銀行將可能聲請對破產人之薪資強制執行,一般實務上習慣大約每月扣除債務人薪資三分之一。至於清償債務之後,信用是否恢復會因各銀行內部之審核標準而有不同。     分析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6-27

強制扣薪 凍結帳戶(圈存)欠卡債 電信費

欠卡債會強制扣押錢嗎 一般銀行存款的扣押,分為二種:  1.開戶行(薪轉行)=債權銀行,銀行可對當時帳戶內的錢逕行抵銷,不足的就會將以後入帳戶的錢再抵銷,到欠款清償為止。這個就是凍結。  2.(開戶行)薪轉行≠債權銀行,債權銀行必須要先查出債務人在哪間銀行的哪個分行有開戶才能去聲請強制執行。  而且只是在該分行收到法院的扣押存款的公文的那個時間點,比如說該分行在上午11:00收到公文,上午11:01進電腦作圈存,被圈存的是11:01那個時點的存款而已。  如果你欠五萬,戶頭只有三萬,那就只會被扣走三萬,你11:02再去存入十萬是根本沒事。銀行要再繼續扣押存款,就要再向法院聲請一次。  下述資料提供予各位參考:  司法院民國87年04月29日文號:87秘台廳民二字第05721號  要 旨: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非屬繼續性給付之債權,對存款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其效力應不及於扣押後存入之存款。  除非法院在扣押命令中寫明「扣押效力及於扣押後新發生存款…」之類的話,此時就只能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聲明異議。  欠銀行錢已經沒有所謂的「凍結」,也沒有「在金融機構有多少錢以上的存款,債權銀行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指定時間及帳戶凍結」  另外有人說:「存進去的錢,也會透過銀行連線系統,馬上會被債權銀行全部強制扣款抵債」  ***這話問題更大,目前聯徵並不提供當事人在各銀行的帳戶資料,頂多只知道有哪些銀行的分行曾經報送當事人資料到聯徵,而銀行之間並沒有連線機制供其他銀行直接扣款,這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且未經法院許可,債權銀行怎能任意執行債務人在他行的存款。 若已被強制扣薪的話看你的債權銀行是否每家都已經申請強制扣薪,  且你每個月所扣的收入是否每家都有平均回收,  若還有部份債權銀行未申請強制扣薪你的帳戶則有可能被圈制住,  就是你戶頭只要有錢就會被扣走,  若你的債權銀行都已經申請強制扣薪且你的扣薪部份他們都已經各自分攤回收,  你的其它帳戶就不會有被圈制住的狀況,  不過基本上你的債務會到被法扣其實我還是會建議你可以用協商的方式下去解決你的債務. 一方面你未來也不需擔心帳戶被圈制住的問題,  另一方面協商期間到審核過件有好幾個月的時間你可以好好的工作存錢等著應付協商後的付款,  還有利率是以單利計算且期數不綁約,  未來你若有錢可以提早做清償的動作且後續的利息全免,  總比你現在被扣的是以原先債務的高利息下去計算划算的多了,  當然最主要還是要先了解你債務的項目狀況和你的基本資料才能評估解決債務最有利的方案, 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 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 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 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 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但務必要注意,期間當債權公司來催討欠費時,不可承認債權,否則其消滅時效會以承認債權當日起再算2年。   分析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6-26

強制執行第115-1

強制執行法115-1修正三讀通過   全體債務人注意!強制執行法115-1完成三讀(後附條文),扣押所得上限不得逾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法扣押債務人所得計算方法 @現行:扣除債務人生活所必須後之所得。(122) @新增:最高不得超過所得三分之一。(115-1) 去年強制執行122條修法後,被多扣薪的事有解了。 強制執行法122條修正案,明確定義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計算基準為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如債務人有扶養親屬,也可以比照此倍數及扶養義務比例加計其生活所必需費用。122條的修法讓所得較低並有扶養親屬的債務人,減輕許多負擔。 但對於單身,或沒有須扶養親屬的債務人,確實造成有些債務人被扣押金額比未修法前的三分之一還多。 根據計算,非六都沒須扶養親屬債務人,所得只要超過2萬3千元,就會被扣超過三分之一。這些人並非高所得者。 周春米委員所提115條之1修正後,讓法院在裁定債權扣押命令時,對於生活較困難的債務人,除了可以透過122條保留其生活所必需的金額之外;最高也僅能以債務人所得三分之一為上限,這個規定補強並解決當時122條修正案的漏洞。 謝謝本院委員的支持,讓我們一起建構一個讓債務人可以喘息,他們的基本生活得以延續的社會。 全體債務人注意 強制執行法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108年5月10號三讀通過條文,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如果以強制執行薪資的1/3的原則,到底怎麼計算呢? 為了讓大家更瞭解修法內容及進程,我們以下列的案例來算給大家看:(以下均為「新台幣」) 小玉是個單身無扶養親屬、且無其他財產的高雄市人,每月薪資為27,000元,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告2018年度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高雄市為15,529元 27000元的1/3是9,000元,保留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即15,529元後,為11.471元,但因11,471元大於9,000元,因此上限為9,000元.    因為民法 § 323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白話解釋即是說您每個月被扣掉的薪水,首先會被拿去抵充強制執行的費用,再來是用以償還欠款的利息,最後才是債務本金。      試想,假設債務人某君月薪2萬5,積欠銀行100萬,年利率12%,按此條件計算,某君被法扣金額為8333(新制說明),一年下來共被扣薪99996,然而光是債務利息每年便需支付12萬,代表不僅無法償還到本金,每年還得再增加利息負擔,長期積累下來,債務根本還不完,甚至越滾越大!      當債務人不幸被強制執行扣薪時,驚慌失措是難免的,但千萬不要就此放棄!想辦法停止強制執行、徹底解決債務問題,生活才得以持續!   本會建議已經被強制執行扣薪的債務人,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來處理債務問題。      藉由消債條例去申請債務協商,將已提出協商請求之情事,以存證信函通知執行強制扣薪的債權銀行,要求先暫緩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 § 10)、進行協商,若此債權銀行在收到存證信函與協商通知後,仍不願意暫緩強制執行,則視為協商不成立(消債條例 § 151),那麼,債務人便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一旦開始更生程序,屆時強制執行也會隨之停止(消債條例 § 48)。   若擔心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的時間緩不濟急,則可依消債條例 § 19之規定,在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同時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以停止強制執行的進行。      消債條例的協商機制有諸多種類,包括前置協商、債務更生或清算等,詳情可參閱下方連結,倘若協商成功,不僅可以解除扣薪與催收等問題,還能以雙方磋商出的合理方案來還款,降低負債壓力。      只要您勇於面對債務,就有機會告別負債人生,重建經濟生活!   只要您向前跨出一小步,剩餘的路,法律協會將助您繼續前行!      分析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