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濫賭欠債 妻可訴離
讀者問:
我和先生結婚超過20年,共同經營牛排店,但先生沉溺賭博,負債數百萬元,我幫忙還債,但越還越大筆,先生甚至連家產都拿去抵押借貸,我想離婚,但家中有2名子女就學,我應爭取何種保障或權益?
律師答:
向法院訴請離婚須提出婚姻難以維持的理由,以讀者敘述的情形來看,假設因先生嗜賭負債累累,造成債主三天兩頭到妳家嗆聲要錢,或面臨房子被拍賣,連住的地方都出問題,以上困境導致讀者天天擔心受怕,精神飽受折磨,這就構成離婚要件。
另一個可以訴請離婚的理由是家庭經濟面,若先生把錢都拿去賭,不但不負擔家計,還把生活費、孩子教育費都拿去賭,導致生活捉襟見肘,影響子女成長、受教育。以上各種可能情形只要能舉證,都可作為訴離理由。
舉證不照顧小孩
夫妻離婚最常爭的權益是孩子監護權及財產,先說孩子,若讀者希望獨自擁有監護權,就要向法院舉證丈夫如何不適合照顧、撫育小孩,例如丈夫曾經在讀者回娘家時,賭到沒日沒夜,把小孩鎖在家裡挨餓也不管,或是丈夫流連賭桌,忘了講好要接小孩放學的時間。
再來講到錢的問題,離婚時若要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讀者因為丈夫負債數百萬,恐怕會比較吃虧,不過,即使法官計算認定讀者財產較多,要分給丈夫,只要主張丈夫愛賭導致婚姻破碎,法官通常會酌減分產金額。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07日【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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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保證人 免償父卡債
讀者問:
因為父親長期無工作賺錢養家,又愛亂花錢刷信用卡,請問父親哪天信用卡卡債無法償還時,銀行或是討債公司會不會拍賣母親的房子?(房子所有人是母親)。另外銀行或是討債公司,會不會要求或扣押子女薪水幫忙償還父親的信用卡卡債?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禁止我父親使用信用卡過度消費?
律師答:
信用卡債務原則上由各契約當事人自行負擔,所以如果讀者及母親不是信用卡主人、連帶保證人或保證人,原則上不需承擔信用卡債。如讀者及母親均未同意承擔卡債,銀行或討債公司原則不能去拍賣母親名下房子,也不能扣押子女薪水。
監護人可終止契約
但如母親的房子,是父親贈與而獲得,銀行或討債公司有可能主張讀者父親脫產,撤銷贈與行為,請求讀者母親將房屋登記返還讀者父親。
另外,原則上無法律可以禁止讀者父親使用信用卡過度消費,但如讀者父親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或許可以聲請監護宣告,如經法院獲准,指派讀者或讀者母親為監護人者,監護人可以終止信用卡契約,且未經監護人同意,亦不得負擔信用卡債務。
最後,由於讀者父親已成年,與之商談,了解其愛亂花錢刷信用卡之原因,或許可降低父親過度消費之困擾。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06日【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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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 不因父母離婚改變
讀者問:
我在1994年與前妻離婚時,兒子已滿20歲,女兒19歲,我依協議給前妻100萬元當子女教養費,並每月給付女兒8000元到20歲為止,後來我再娶,並未認養現任妻子與前夫所生子女,請問,我和現任妻子如今年過60歲,無謀生能力,可否請與前妻所生子女扶養我?該怎麼做?
律師答:
讀者雖已與前妻離婚多年,但子女仍是讀者直系血親尊親屬,在法律上互負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改變。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一旦受扶養權利人為負扶養義務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只要具備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就享有受扶養之權利,無須達到無謀生能力的程度。
可提「給付扶養費」
法律還有規定,若受扶養權利人曾經對負扶養義務人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對負扶養義務人盡扶養義務者,法院可依負扶養義務人之請求,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件若如讀者所言,在子女成年前,均有對子女盡扶養義務且無虐待子女情形,在讀者不能維持生活,需人扶養時,確實可以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的民事訴訟,法院除審酌前述有無減免扶養義務的情形外,也會依《民法》1119條規定,必須考慮到受扶養權利人與負扶養義務人雙方財力,斟酌其子女是否應按月給付讀者扶養費,及給付多少金額。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05日【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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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借友刷沒付 要負清償責任
讀者問:
我的信用卡借朋友刷了14萬元,因他未繳費,我接下來會面臨哪些問題?因為當初借錢給朋友時沒有借據,我現在可以告對方向他討錢嗎?另外,何謂存證信函?
律師答:
信用卡發卡機構通常會與信用卡持有人簽訂契約,約定信用卡僅能由持有人自己使用,但如果因信用卡遺失或遭盜刷,持有人能證明非其刷卡,或簽單上簽名明顯非持有人者,則持有人無須負責該消費金額。
本件讀者將信用卡借給友人使用,如否認曾授權友人刷卡,雖讀者可能無須對非其簽署之簽單金額負責,但友人可能因此吃上偽造文書官司。如讀者承認借友人刷卡,則應對簽單金額負清償責任。至於讀者與友人並非成立借貸關係,讀者償還刷卡金額14萬元後,得以其他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友人償還,與有無借據並無影響。
存證信函為保存證據
最後,存證信函,其實就是「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是一種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的一種證明函件,寄件人只要透過郵局寄發存證信函,如果對方確實收到,寄件人即可掌握該項證據,而可於日後法院訴訟時提出,因此存證信函的最大功用為保存證據。
而存證信函之內容,通常是法律規定發函人需為一定之行為,為避免口說無憑,所以以存證信函之方式證明,因此多為表明一定的立場,或為一定的意思通知,或為一定的意思表示。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01日【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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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拒提假釋 受刑人可申訴
讀者問:
我目前因案在監獄執行,刑期已服滿逾9成,且沒有違規紀錄,我多次申請報假釋都不准,如果我要申訴該透過什麼管道?法務部不准我假釋,有無違法呢?如果我符合假釋標準,但監獄一直不幫我把申請案提報到法務部,監獄這樣有違法嗎?我可以聲請釋憲嗎?
律師答:
所謂假釋,就是在刑期未屆滿前,如服刑已過法定期間,且受刑人具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經由監獄長官報請法務部許可後,暫時釋放出獄的制度。獲假釋者在法定期間內,不再犯罪或不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原來尚未執行的刑期,視為已執行完畢。
假釋期間若再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的宣告(過失犯罪不在此限),或因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被撤銷其假釋時,應重新送監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
必要可提訴訟救濟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假釋需須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徒刑之執行須逾法定期間,經假釋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並於報請假釋時,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
如果讀者確實符合假釋要件,但監獄拒向法務部提報假釋時,可依《監獄行刑法》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向典獄長申訴,或於視察人員蒞臨監獄視察時直接向其提出。若是法務部不核准假釋案,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
轉貼自【蘋果日報】014年07月31日【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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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後才漏水 先釐清修繕責任
讀者問:
我在去年10月買社區4樓的二手房屋,簽約時確認屋況正常無漏水,11月時客廳通往廚房的門上方卻出現潮濕掉漆並有壁癌狀況,廚房內側牆面也出現滴水現象,請問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該找房仲還是前屋主賠償?如果他們都不賠,我該打什麼官司求償?
律師答:
建議讀者先請抓漏人員找出漏水原因,假若是樓上(5樓)住戶所造成,例如裝潢施工不當造成讀者家中漏水,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賠償責任。讀者可請求樓上賠償修繕費用,或要求修復漏水問題。假如漏水原因是大樓公共管線或共用設施造成,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可請求大樓管委會負責修繕。
可請求減價賠償
找到漏水原因後,若經鑑定這是在讀者買賣交屋時就已存在的問題,則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前屋主應於交屋時負「瑕疵擔保」責任,擔保房屋無影響價值及效用之瑕疵。建議讀者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前屋主有漏水問題,若前屋主拒不處理,可於通知後6個月內,依《民法》第359條、360條規定,起訴請求前屋主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再者,若相關事實足以認定房仲業者隱瞞漏水問題不告知、或未盡屋況檢查義務,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及《民法》第544條、第571條規定,對房仲業者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仲介費。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7月30日【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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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誣妨害自由 請證人還清白
讀者問:
工廠將我的加工品損壞卻不賠償,我到場要求他們報警,對方不肯就簽本票給我,隔天卻告我妨害自由逼簽本票,但當時僅我1人,對方行動自由,可使用電話、網路且有友人在隔壁,檢察官叫我們和解,我退還本票並和解,想改用其他管道求償,竟被管區告知我有案底。請問我可告誣告還清白嗎?
律師答:
對方既然已提出刑事妨害自由告訴,目前也在偵查中,建議讀者應請求檢察官調查有利的相關證據,例如傳訊當時在場目睹過程之人到庭作證,或調取當天對方的電話通聯紀錄、監視器錄影等,藉由調查對讀者有利的證據過程釐清當時發生的事實。
判決確定才有前科
一般檢察官不會僅就單一方指控,就認定另一方觸法,會就雙方先前發生的誤會或糾紛進行釐清了解。若讀者確實未脅迫對方簽發本票,檢察官自會為不起訴處分,這樣即可證明讀者並沒有妨害他人自由之犯罪行為,自然也就不會有所謂的案底或前科。所謂案底或前科,是指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若對方提告內容是虛構、捏造或杜撰的話,那對方就有可能涉及《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不過誣告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檢察官認為對方之行為已涉有刑法誣告之犯罪嫌疑,也可能主動偵查、起訴。所以被檢察官傳訊到案,讀者只要誠實陳述事實即可。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7月29日【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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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已贈與 即無遺產分割
讀者問:
家父生前將1、2樓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兒子娶妻後竟遺棄父母,家父只好將剩餘房屋3、4、5樓贈予給女兒,由於3、4、5樓只有房屋所有權狀沒有土地,當時經濟困難無錢辦理分割,不過家父臨死前留下錄音及遺囑,要讓女兒做為日後上法院當證據,請問我該如何告哥哥,他才會將土地分割給我們?
律師答:
根據《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序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讀者父親逝世後,如果留有遺產,可由母親依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取得家父遺產的一半後,其餘的遺產,再由母親與其他兄弟姐妹平均分配。
繼承人可自行協議
如果繼承的遺產有土地等財產時,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依《民法》1164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全體繼承人訂有禁止分割遺產的契約外,各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這是遺產分割自由原則,避免糾紛,而繼承人可自行協議分割,或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如果繼承的遺產有土地等財產時,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依《民法》1164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全體繼承人訂有禁止分割遺產的契約外,各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這是遺產分割自由原則,避免糾紛,而繼承人可自行協議分割,或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7月23日【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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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假復職 不保證原職原薪
讀者問:
去年11月我結束育嬰假復職後,人事主管A君告知薪水不會變少,原上司B君卻說,過去半年代理我的C君將維持工作內容,我則改去協助主導公司新系統導入的D君,後來B君私下告知C君將調整我的職務,請問公司可變動我的職務嗎?我要等職級或薪水被做不利變更時,才能依《勞基法》主張我的權益嗎?
律師答:
有關勞工的育嬰假權利主要是來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但該規定僅保障勞工請育嬰假後可以「復職」,並未限制僱主在有正當理由時,可以「合理變更」受僱勞工復職後的職務內容,也沒有保證勞工復職後給予「原職原薪」。
不合理變更可調解
此外,司法實務也認為,在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公司相關業務及人事組織可能也有相當變化,若不准僱主為申請復職之勞工安排其他相當職務,說不過去,也不是性別平等法條的規範目的。
但如已可確認讀者的新職級或薪水,將受不合理變更,可先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可再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要求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僱主給付資遣費。
如果讀者想直接上法院主張權益,建議撥「勞工訴訟復職服務專線」0800-085151,或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更詳細的意見。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7月18日【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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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買賣欲討回 須提借名證明
讀者問:
2012年11月未修法前,我母親因欠卡債,父親於是以假買賣方式,將父親名下房子賣給我弟弟,因我也欠卡債沒過戶給我,豈料弟弟多次揚言賣屋,還說要拿去抵押貸款,假買賣將滿2年,請問我們該怎麼做,才能阻止弟弟霸佔房屋?
律師答:
讀者父親為躲避配偶卡債責任,而以「假買賣」方式將自己名下房屋移轉登記給讀者弟弟,自應釐清移轉登記的法律關係,究竟是「借名登記」契約?還是「贈與」契約?
觸刑法可撤銷贈與
所謂「借名登記」,是當事人雙方約定,「借名者」經「出名者」同意,將屬於「借名者」現在或將來的財產,登記「出名者」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就本件而言,讀者父親若主張是「借名登記」,未來想討回房屋,卻遭弟弟否認時,父親必須提出事實證明
譬如要證明與兒子間僅有形式,實質上並沒有買賣價金流向,且有證人證明當初是借名登記,並向法院請求確認該買賣關係及移轉登記的法律關係不存在,進而阻止讀者弟弟將房屋占為己有。
若讀者父親是以「假買賣真贈與」方式,將房屋移轉讀者弟弟,而弟弟對於贈與人(即父親)、贈與人配偶(即母親)、直系血親、3親等內旁系血親或2親等內姻親,有毆打、公然侮辱等行為,只要構成刑事責任,讀者父親即可依《民法》規定,在得知有撤銷原因時1年內撤銷贈與。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7月17日【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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