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逾10年 仍無親屬義務
讀者問:
1我和男友同居超過10年了,最近男友因病住院,我通知了男友的母親、和男友25歲的女兒,但她們只來醫院1趟而已,我有點擔心,未來如果男友出了什麼事情,我應該盡什麼義務?可請求什麼權利?會不會跟男友的家人有衝突?
律師答:
依照我國現行法令,讀者與男友同居超過10年,並不成立任何親屬、家屬關係,故不適用《民法》所規定之互負扶養義務、夫妻雙方間之權利義務、繼承權等規定,讀者應不用對男友盡何義務。
無法繼承遺產
《刑法》雖分別明定無義務之遺棄罪及違背義務之遺棄罪,惟因讀者與男友並非親屬關係,故不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另無義務遺棄罪,必須限於「積極的遺棄」行為,例如將嬰兒棄諸於通衢,將病人移置於郊野者等情形,故讀者的男友若不幸出事,也不構成《刑法》所定之無義務遺棄罪。
萬一未來讀者男友發生不幸,讀者可能因與男友並無任何親屬關係,無法繼承男友所遺留下來之遺產,然而讀者可以依《民法》第1149條之規定,主張自己是男友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向男友親屬所組成之親屬會議請求依讀者所受扶養之程度及與男友之關係,酌給遺產。
如親屬會議不同意酌給遺產者,讀者亦可依《民法》第1137條之規定,請求法院以裁判酌給;或由男友事先訂立遺囑,遺贈讀者相當之財產。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28日【記者林益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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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被停車 阻路可舉報
讀者問:
我們在公寓1樓使用騎樓地開店,經營商業行為,想請問,若「騎樓的所有權是屬於大樓住戶共有」,住戶們可以將車輛停在我們營業的騎樓店面前嗎?我們可以張貼告示,請住戶不要停車嗎?如果住戶不理會,我們要怎麼反應比較好?
律師答: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第3款規定,騎樓被納入道路、人行道的範圍,因此,不論騎樓是大樓住戶共有,或者1樓住戶單獨所有,騎樓使用上均會受到限制,應提供公眾通行使用,騎樓所有人不可任意排除他人通行而獨自使用,此目的在於維持交通順暢,避免因私人任意處置,危及公共安全。
可處2400元罰緩
在騎樓所有權屬於大樓住戶共有的前提下,住戶能否停車,應分別而論:當營業騎樓店面前,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即代表該處禁止停車,任何人均不可在該處停車。此時,可將住戶相關違規證據,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當營業騎樓店面前,未設有標誌、標線時,住戶在使用騎樓時,即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影響大眾通行權。若住戶在該處停車,已損及公共利益、或阻礙交通,可由主管機關要求該住戶即時停止,消除障礙,並處以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若該住戶經勸導不即時清除,或該住戶不在場,將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27日【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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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借錢落跑 公示送達提訴訟
讀者問:
幾年前好友投資內湖不動產,我幫好友向姊姊借了3百萬元,好友和我都開了支票給姊姊,不幸換票後半個月,好友就辦離婚跑路到廣州了,我通知姊姊,姊姊把支票存到銀行兌現,眼看支票即將到期,我無力負擔,好友的前妻已經被其他債主扣薪了,請問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向好友或他的前妻討債嗎?
律師答:
好友與前妻若未另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的話,法律上即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雙方採財產分離,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並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他方配偶並沒有任何償還責任。
在好友前妻部分,若好友開支票時,前妻曾背書或為連帶保證,一旦好友還不出錢,讀者可請求好友前妻清償債務,不過,這是因為票據背書或保證債務關係的緣故,而不是因為好友與前妻的婚姻關係。
另外對於好友部分,得對好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雖然好友已逃至中國地區,但是可以透過聲請法院為國外公示送達方式完成送達程序,再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人會鑽法律漏洞,在神不知鬼不覺的情況下,將名下財產轉移到他處,變得兩袖清風、身無分文,讓債權人求償無門。因此為避免好友脫產,建議讀者提起訴訟的同時,一併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好友對方財產,以保障債權實現。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22日【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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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兒欠卡債 無遺產免代償
讀者問:
我的兒子過世了,日前收到銀行寄來存證信函,通知我的兒子積欠信用卡費,要我去辦理清償,請問,兒子沒有留下財產給父母繼承,我們有需要幫忙清償債務嗎?我的孫子未滿18歲,以後也要負相同的清償責任嗎?
律師答:
《民法》繼承篇在2009年修法後,繼承已修改為「限定繼承」,《民法》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若讀者的兒子去世時,未留下任何遺產,繼承人不須代清償債務,若留有遺產,則由繼承人在繼承所得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例如,兒子的債務是100萬,遺產是50萬,繼承人清償50萬元即可。
申請財產清冊自保
此外,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除配偶外,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因此讀者的繼承順位,在媳婦和孫子之後,若媳婦或孫子繼承了遺產,也在繼承範圍內需負清償責任,與讀者的孫子是否年滿18歲,沒有關係。
所以,如果讀者兒子身故後,未留下任何遺產,可以不用理會銀行的卡債清償要求,若銀行提起返還借款等訴訟,只要向國稅局申請兒子去世時的財產清冊為證明即可,唯一要請讀者確認的是,是否曾任兒子債務的「連帶保證人」?若是連帶保證人,則無法免除債務關係。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21日【記者許淑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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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被扣薪 可和銀行協商
讀者問:
我先生曾幫朋友作保車貸,不知道朋友未繳錢,2008年,銀行提告,並以執行命令扣我先生薪水,我先生還了2年多還清30萬元,銀行卻又說還欠47萬元,因為之前還的只是利息、違約金。請問保證人是有還錢義務,但銀行是否有告知欠款的義務?現在一通知就要扣薪,還分次雙倍扣,我們能跟銀行談判嗎?
律師答:
依《民法》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當初保證契約上應有記載債務人的借款數額(包括本金、利息與違約金),以及保證人應代為清償的數額,但法律並未規定債權人有隨時通知欠款數額的義務。
不過,在債權人提告,或聲請支付命令時,都應表明請求清償的數額,債務人或保證人若認為債權人的主張不實,應及早於程序中爭執。
判決應寫明金額
根據讀者所述,銀行曾提告,則銀行對讀者丈夫扣薪的「執行名義」,應是根據「確定判決」,或訴訟上的和解、調解筆錄,上面應清楚寫明讀者丈夫的欠款金額。讀者可直接核對當初的「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筆錄,看到底還欠多少,若不慎遺失,可請法院補發判決書,或聲請閱卷。
此外,《民法》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因此銀行會告知讀者,先前還的只是利息和違約金;若讀者認為扣薪比例不合理,建議清償人與債權銀行協商清償計劃。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20日【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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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分離 妻不必背夫債
讀者問:
丈夫7年前經商失敗,賣了台北房子,彼此也無往來,但未辦離婚,現在我好不容易存了一些自備款,想在桃園置產,若用我自己名字買房產,是否仍會被丈夫之前未解決的債務波及、影響?
律師答:
若讀者與丈夫未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的話,法律上即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而在法定財產制採財產分離架構下,夫或妻各保有所有權之權能,亦即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並自對其債務負清償的責任。
債權人不可分產
在《民法》修法前,實務上常出現「夫債妻償」或「妻債夫償」案件,債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為追討夫或妻一方之債務,會訴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將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產生,此時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身分,向債務人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滿足債權。
但這會使法定財產制建立在夫妻財產獨立的立法精神相違悖,所以修法後,明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准第三人(債權人或繼承人)代位行使。
此外,關於債權人於修法前已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案件或已起訴代位債務人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案件,尚未確定者,一併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以兼顧法定財產制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立法精神及法安定性的要求。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15日【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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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前妻還債 求償須舉證
讀者問:
前妻離婚前因向地下錢莊借錢,還有卡債,共負債約200萬元,離婚後,我花了6年時間幫她還完,但是她從一開始說到每月匯3萬給我,卻一毛都沒給過,到現在連電話都不接了,請問我可以告她,拿回過去幫她償債的錢嗎?
律師答:
首先要釐清,夫妻婚姻關係存在時,各自的債務各自要負責。許多人以為法定財產制,會讓夫妻為對方的債務負責,但並不正確。因此,王先生為前妻還債,實際上與為一般朋友還債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
應立書面契約
本件案例當中,王先生若取得前妻同意,理應可以代為清償債務。但是,《民法》第 312 條規定「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因此,王先生可以依據這條規定,承受債權人的權利,向前妻求償自己已經幫忙償還的債務金額。
另外,王先生的前妻一開始就答應每月要匯3萬元給王先生,則雙方已有一個債務清償的契約,王先生也可以依據這個契約關係,向前妻請求償還已經代為清償的款項。
但是實際上,在法庭當中,如果王先生的前妻否認有做過這樣的承諾,王先生還是必須要負擔舉證的責任,例如答應還款的字條或契約等書面承諾,或是第三人可以證明前妻曾允諾還款,否則將變成空口說白話,官司恐怕很難勝訴。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14日【記者吳珮如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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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僅參考 非判決唯一依據
讀者問:
告訴人在警局製作筆錄,如果沒有簽名,是不是屬於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或法官依照這份筆錄起訴、判決是否也違法?如果我告對方誣告的話,檢察官是不是應該去查對方原先指控是否正確?而不是光憑有問題的有罪判決,就認定對方不是誣告?
律師答:
不能僅以告訴人沒有在警局筆錄簽名,就認定他所提的告訴不合法,而且警察將案件送到地檢署之後,檢察官會傳訊告訴人,也會作筆錄,所以對檢察官而言,警局筆錄通常只是參考,不可能全憑警局筆錄當作起訴依據,法官更不會只靠警局筆錄就作出判決。
虛構情事才算誣告
讀者還問到,反告對方誣告的話,檢察官是否應該查明對方原先指控是否正確。應該這麼說,構成誣告罪的要件是,對方明知根本沒這回事,卻故意虛構、捏造人、事、時、地、物等元素來控告某人犯了某某罪。
舉例來說,婦人阿芬騎機車滑手機撞到電線桿受傷,她為了找替死鬼負擔醫藥費、修車費,看到大明開車經過,就記下車號控告大明撞她,涉犯過失傷害罪,但檢方依據路口監視器,發現阿芬撞到電線桿3分鐘之後,大明才開車經過現場,顯見阿芬明知大明無辜。這種情況下,阿芬就觸犯誣告罪。
因此,讀者挨告之後控告對方誣告,誣告罪是否成立,不是以讀者被判有罪或無罪來認定,而是要看對方是否以虛偽、捏造的情事,控告讀者犯罪。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13日【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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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佔牆裝電表 可先申請調解
讀者問:
隔壁鄰居家的電表,有部分安裝在我家外牆,該牆壁不是共用壁,而且這種現象已持續20年以上,請問鄰居此舉是否構成侵占?現在提告是否會超過追訴期?如果超過追訴期無法提告,我們該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律師答:
《刑法》竊佔罪必須主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客觀上有竊佔他人不動產的行為,讀者鄰居家的電表,僅有部分裝設在讀者住處外牆,除較難認定客體是否屬於不動產外,又因時間久遠,也難判斷鄰居主觀上具備不法意圖。
得向法院請求拆遷
即便成立竊佔罪,因實務均認定竊佔罪屬狀態犯,追訴權時效是從開始竊佔之時起算,而本罪法定刑最高為5年有期徒刑,即便依照目前修正後規定,亦僅為20年之追訴權時效,恐怕也已超過。
建議讀者若外牆目前無計劃作為其他用途,或電表並無礙美觀或健康,則該電表對於讀者外牆所有權之妨害或損害幾乎甚微,讀者可考慮與鄰居私下協調,或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並洽詢台電公司關於遷移電表之手續及費用如何辦理計算,以理性和平方式妥善解決。
若無法達成協議,讀者得起訴請求拆遷電表,至於過去20年來鄰居佔用牆壁,亦可約略以一般壁面相似面積之租金為計算,向法院起訴請求鄰居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12日【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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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工敲破管 可求償修補費
讀者問:
我和丈夫2年前翻新35年舊屋,僱用水電工更新管線,但水電工就是不換某些管線,還要我們信任專業,結果他們敲破管子,發生滲漏,打泡棉阻止繼續滲漏,但沒有用,又說是隔壁的問題,但隔壁的牆是乾的,我們家翻新前不會滲漏,水電老闆卻否認是他們的問題,請問我還要出翻修或後續重作費嗎?
律師答:
請水電工修繕更新管線,屬於《民法》上的承攬行為。《民法》規定,承攬人應負起約定的工程品質,若有瑕疵,定作人(讀者)可在相當期限內,要求承攬人(水電工)修補,也可自行修補後向承攬人求償修補費用;若瑕疵無法修補,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本案例中,水電工敲破管子造成滲漏,工程品質是有問題的,水電工必須負擔修繕、保固等瑕疵擔保責任。
1年內應提告
讀者應要求修補,如果不修補,可以請其他水電工修補後,再報價給原本承攬的水電工請求費用。另外,若水電工不願自行修補,讀者也可要求減少當初約定的報酬。
建議讀者若要提告,最好先寄存證信函給水電工,主張民事求償的權利,以便後續的法律行為。另外,依據《民法》瑕疵擔保有時效的規定,原則上,應在得知水管破裂後的1年內提告。
且讀者也應舉證,證明曾多次要求對方修補瑕疵遭拒,並找人鑑定瑕疵狀況,再報請法官勘驗確認瑕疵原因。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08日【記者吳珮如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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